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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
郑华律师
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3
年)
经研究,对我省执行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以人民币
2000
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
”
,以人民币
60000
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以人民币
400000
元为起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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