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公司被吊销后,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责任。不依法履行清算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一、被告XXX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张某和伍某各占5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XXX公司被吊销;
二、2013年,XXX公司召开了关于成立新公司接管XXX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和财务清算的股东会议;2014年,新公司ZZZZ公司成立,股东张某和伍某各占5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出纳持有XXX公章;伍某任会计持有ZZZZ公章;二公司账目连续;
三、2016年,XXX公司被吊销后,与之前长期多次借贷的原告李某进行结算,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李某15万元,年息8%。记入ZZZZ公司账本;
【争议焦点】
被告股东张某、伍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XXX公司、ZZZZ公司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伍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
XX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解散。作为公司股东的伍某和张某应当依法定程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XXX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但XXX公司并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是将公司债权债务并入ZZZZ公司,造成XXX公司与ZZZZ公司财产混同,其实质结果就是XXX公司的资产灭失,XXX公司至今没有清算,作为XXX公司股东的张某、伍某应对X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要求张某、伍某对XXX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