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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非本人签署,无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20-01-2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下发了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但李某不同意拆迁。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代李某与x街道办事处工作组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在庭审中李某认为李某某无权代理其签订此协议,并拒绝追认此协议。2019年10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拆除前被告未与李某达成补偿协议,因此该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一.引言
      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非本人签署,无法律约束力。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1行初45号”。
      二.基本案情
      (一)李某原系x区x办事处x社区x组村民。2006年6月28日,其取得原x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计可建设总面积为160平方米的住宅。2018年5月14日,x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x国土资公告〔2018〕25号),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李某所建的房屋属于此次征收的对象。x区政府委托x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组进行入户调查。工作组人员联系李某商谈拆迁事宜,但李某不同意拆迁。
      (二)2018年9月3日,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代李某与x街道办事处工作组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李某户享受三个人口安置,同时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关奖励。此后,李某并未领取相关拆迁补偿差价款,在庭审中李某认为李某某无权代理其签订此协议,并拒绝追认此协议。2018年9月16日,x街道办事处工作组将涉案房屋交由拆迁队实施了拆除。李某认为x区政府及x区征收中心对其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在李某不同意其房屋被征收的情况下, 2018年9月16日,x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李某的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在拆除前,x区政府未与李某达成补偿协议且未向李某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因此该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应确认违法。2019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6日对原告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施的行政拆除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x区征收中心经x区政府授权负责土地及其房屋征收与拆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x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杨某某与其联系过一次,杨某某不知何故不同意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补偿。杨某某在第一次与其约谈无果的情况下,用欺骗的手法,叫李某某代为签字。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其正当的基本权益。明知违背其意愿还用违法违规的行为-强拆其住房。其无法承受,代理签字不真实,是无效的。对于公民重大权益的处分及代理要有公民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性、书面性,因此协议无效。房屋拆除要得到房屋权利人的许可及法律依据才行。
      (二)答辩意见:李某方已与受委托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因李某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房屋一直由李某父亲李某某居住,李某父亲李某某征得李某同意,整个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均由李某某办理。2018年9月3日,李某某代李某与x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工作组处置。工作组于2018年8月21日将房屋移交给拆除队进行拆除;
      (三)法院认为:本案中x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李某的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但应给予补偿;x区政府提交了一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李某的房屋是在签订协议后主动交付的。经查,该份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李某本人签名,而是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代签,x区政府并未提交李某某有代为签订协议的授权委托书,且李某对此亦不予追认,该补偿协议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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