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中江海联运承运方的责任形式
发布日期:2020-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可以更好保护托运方的利益。
关键词: 江海联运; 多式联运; 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江海联运作为一种水上运输模式,特指包括了内河航运区段和海上航运区段的海港与内陆港直达的航运模式。
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江海联运的承运人,包括订立江海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承租人或无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法律适用的问题;二、在多式联运中的责任形式问题。
一、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江海联运就其通航水域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内水路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江海联运的法律适用同样以国内水路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作为区分。《海商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适用《合同法》,以及原交通部于2000年8月28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和《合同法》。
然而,就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江海联运在运输过程中船舶不进行更换,也不存在货物装卸的流程,所以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或灭失,就只能按照其发生的区段来适用相关规定。如果无法预见或是无法判断货物损害发生的区段,以及对于在货物运输途中逐渐发生的货物损失,适用何种规定也就无法判断,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法确定。可以说对于江海联运中发生的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上并未加以明确。
不仅如此,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存在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多式联运中江海联运承运方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3 1 1条规定和《货规》第48条规定,我国对国内水路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之相对,关于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46条后段规定了承运人的过错责任。
比较二者之间的内容可以发现,虽然在国内水路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中都出现了免责事由,但是《货规》中免责事由的内容多为与托运方有关,也就是托运方在损害发生上存在一定的寄予度或者说是有责性(第4-10项),而《海商法》中的免责规定更多的是出于对承运人的保护。
《货规》规定了江海联运承运人的严格责任,可以说它的主要根据即是所谓的“报偿原则”,也称作“实际受益理论”:考虑现代侵权责任主体扩大的趋势,根据社会公平的理念,从物的运行中获得利益的人应该对物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从这个角度出发,要求江海联运的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性质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法的公平。
综上所述,在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究竟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是适用严格责任来保护托运方,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来保护承运方,最终还需要法政策上的权衡。
二、多式联运中江海联运承运方的责任形式
作为江海联运的优势和特点,整个运输过程由单一运输方式,即同一船舶完成,由此也客观上减少了责任主体,便于明确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即便是采用江海联运的运输方式,同一交通工具(船舶)的使用也仅限于水运区段。在现实的航运过程中,由陆地集装箱货车等交通工具进行转运的情况依然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江海联运仍然作为多式联运的一部分,江海联运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损害赔偿中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如果江海联运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同一主体,那么损害赔偿责任将毫无疑义地由其承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经常将全程或者部分路程的运输委托他人,即实际承运人或者区段承运人完成。江海联运的承运人如果只是作为区段承运人,那么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时,便产生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还是由江海联运承运人负责;是依据同一标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依据损害发生的区段所适用的法律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种,即责任分担制和单一责任制。
1. 责任分担制
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江海联运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各区段的法律对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加以确定。如货物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则按《货规》或者《海商法》以及相应的各国国内法来确定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 单一责任制
单一责任制的核心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全程运输负责,具体又有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两种形式。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等按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确定。同时,各区段承运人对本区段中发生的货物损害负责,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依据同样由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确定。在实行网状责任制的情况下,不论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既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向损害发生区段的区段承运人索赔。但是,不论向谁索赔,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为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在网状责任制之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江海联运承运人在适用相同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各区段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在实行统一责任制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责任的准据法是事前决定并且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所有区段承运人的。所有潜在的责任主体在损害发生时统一适用唯一的准据法来决定损害赔偿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之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江海联运承运人在适用统一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损害各自承担相对独立的赔偿责任。
比较以上三种责任形式,责任分担制实际上是单一方式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简单叠加,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对全程运输负责,托运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而网状责任制的特点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附属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虽是连带责任,但责任的确定完全基于对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判断,如果无法确定区段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同样也无法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得到赔偿。相对而言,统一责任制由于准据法的事前统一决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完全独立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即使是在无法确定区段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基于事前决定的准据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结语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虽然在国内水路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中,法律对于承运方与托运方的保护各有侧重,但是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从而加强对于托运方的保护;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从而进一步保护托运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