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以下区别:
1、多式联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式,即同一个合同的履行,有可能运用海上运输方式、陆上运输方式或者航空运输方式等;而相继运输中,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2、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不一样。在多式联运中,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在相继运输中,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知道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则由该区段的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发生区段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例如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陆上运输区段,则适用铁路运输法的规定;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则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而在相继运输中,由于运输方式是单一的,所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是单一的。
二、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十五项内容:
1、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
4、托运人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时间、地点;
7、交货地点;
8、交货日期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1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不加批注,则应视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
三、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