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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式联运各承运人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12    作者:李建录律师

相继运输,也称作同式联运,是指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输形式。托运人只需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至于第一承运人后续如何安排其他承运人运输,与托运人无关;各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内部约定,不能调整托运人与第一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时,除非系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所致,均应由第一承运人及毁损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宜兴某织造厂专业生产服装坯布,因经营需要,织造厂与朱某有过多次货物运输合作。2017年11月4日,织造厂将生产好的3万米纯亚麻坯布委托朱某运送到江西某公司,并向其支付了运费。次日,朱某联系小货车将上述坯布从织造厂运至朱某在无锡租赁的仓库内。当天,朱某又通过货运平台联系了大货车车主李某,委托李某将织造厂的坯布连同朱某承运的另外三批货物一并运往江西。
        11月7日,货物运至江西某公司,但卸货时出现大量白色雾气,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后经鉴定,车上坯布受酸性气体不同程度污染,无法再进行后续印染,坯布全部受损报废,直接损失70余万元。为了挽回损失,织造厂将朱某、李某、李某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该运输公司股东郑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4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朱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运输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郑某系唯一股东,在无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形下,郑某亦应对运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李某、运输公司及郑某连带赔偿织造厂损失7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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