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9.12.22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XX,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在涉嫌的犯罪活动中系从犯,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得到支持。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1
尉氏县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字【2019】 633 号
刘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广东省惠州市X区X镇X村X号 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一 条之规定,经 尉氏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尉氏县看守所印)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尉氏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尉公(治)取保字【2019】10917号
犯罪嫌疑人 刘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广东省惠州市X区X镇X村X号 。单位及职业 无。
我局在侦查 “2017.04.14”开封市尉氏县孙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案,因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一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 伍仟 元。
尉氏县公安局(印章)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