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股权转让协议系自由签订,属真实意思双方应严守
【摘要】原告出借了2440万元给x医院,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变更登记。并于2018年10月19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将其名下的x医院56.625%股权转让给被告朱某某。但被告朱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偿还7248.8万元债务义务。原告诉求撤销该协议。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转让,自由签订,真实意思
一.引言
医院股权转让协议系自由签订,属真实意思双方应严守,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329民初1224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10月8日,x医院向甲方(原告)融资债务2440万元并将其名下70%股权过户抵押给甲方。为化解社会融资风险,经协商约定甲方将持有x医院70%股权,其中56.625%转让给乙方(被告朱某某)或乙方指定人所有,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行使股东权利;3.乙方负责工商变更后15日内偿还甲方债务300万元,余留2140万元以核定x医院总资产1.6亿元债权转股权,占13.375%股权。
(二)该协议还约定:自2011年起,原董事长夏某某以x医院名义向社会85位债权人融资的7248.8万元由乙方(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与被告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8年10月19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将其名下的x医院56.625%股权转让给被告朱某某。此后,由被告朱某某经营x医院。但被告朱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偿还7248.8万元债务义务。
三.裁判结果
原告作为商事主体,系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和处分其民事权利行为。客观上不可归责于股权无对价的显失公平。此外,本案实质上系被告朱某某履行合同能力问题。本案不存在因被告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被告不存在致使原告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2019年月日法院判决,驳回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xx医院有限公司债权、股权转让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客观经济利益极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告在签订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时没有财务经验,缺乏判断力,该协议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故依据《民事诉讼》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二)答辩意见:x医院目前状况是夏某某等人运行不良所致,其后以朱某某为首的团队参与到医院的重组过程。各方于2018年10月8日所签订的债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多次沟通后达成的,x县政府及其金融办、x市金融办、x金融办、x区金融办等各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是各政府有关机关充分协商后产生的成果,成果有利于解决x医院久拖不决的窘境。如果没有朱某某团队的介入,医院实际运营将无望,朱某某的介入使得医院各方面向好的方向发展,保证了原告的利益。
(三)法院认为:原告从事理财行业的实际经验看,其懂得让与担保规则。按日常生活逻辑推断,原告在后续与被告订立的债权转股权及股权转让时,主观上不具备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形。本案被告作为债务人的x医院股东在后续订立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中也无优势利用。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也披露了x医院70%股权所负担的债务有其出借给x医院的2440万元和原董事长夏某某以x医院名义向社会融资的7248.8万元。被告亦无隐瞒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有负担之情形。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2.公司法: 双方投资建医院后做了股权变更,不能再要求对方缴纳出资。3.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履行转让出资义务。4.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