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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强奸罪(自首情节辩护)
发布日期:2020-01-01    作者:陈铠楷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均系在校大学生,相恋一年多后分手。于2019年元旦前一晚,被告人邀请被害人到XX酒店见最后一面。二人在相约的酒店房间内,边聊天边饮酒,被害人在醉酒后失去知觉,被告人趁其失去知觉对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2019年9月被四川省成都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于2019年11月以强奸罪向四川省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工作: 

        xxx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案件沟通。根据卷宗中证据材料民警的到案经过说明来看,只是简单的是两承办民警到学校传唤嫌疑人,经保卫科配合,嫌疑人到案被民警控制到所辖派出所调查。并出具了补充说明,嫌疑人到案后并不知犯罪情况。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如何到案的细节并不清楚,比方说保卫科如何配合??有可能被认定的自首情节被忽略掉了。随后针对此事项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与其核实。通过嫌疑人的陈述发现,所谓保卫科配合,是通知嫌疑人的老师,再由老师电话通知正在上课的嫌疑人并告知了被传唤原因,嫌疑人接到通知后自己到民警等候的保卫科,并配合一起到派出所。辩护人认为,此情节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并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陈述了辩护意见及理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两次集体会议,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使辩护效果提前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注:本案自首情节核心问题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 
        2、可以看出自首分为两部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结合本案,嫌疑人只是被传唤,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己到保卫科,属于自动投案。投案的地点,虽然是保卫科,是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地点,也应该视为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虽然是前往传唤,但并未直接对嫌疑人控制,而是嫌疑人自己到指点地方,也符合投案的主动性,属于嫌疑人主动到案。如民警是直接到教室传唤,嫌疑人丧失了投案的主动性,是被动到案,才会严重影响自首的认定。 
        3、自首情节的效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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