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的刑法规制与刑事审判的展开
我国正处于全面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催生诸多社会风险。除了前工业社会的传统风险,如自然灾害、传染病等依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外,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涌现和加剧的诚信危机、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等工业社会早期的风险正处于高发势头。同时,现代风险的影响已超越国家疆界,如国际金融风险、环境风险、技术风险、生物入侵、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随时可能对我们的安全造成威胁。可以说,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既有农业社会的风险,也有工业社会的风险,还有后工业社会的风险,是三种风险的叠加。这样的情况下,刑法及刑事审判在社会风险的治理中应承担什么样的作用,值得我们探究。
一、加大刑法保护力度严格社会秩序管控
我国分别于1979年和1997年颁布了两部刑法,1999年之后又先后出台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密切关注现代社会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对恐怖主义类型犯罪、网络类型犯罪、个人信息类型犯罪、环境保护类型犯罪、食品药品类型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类型犯罪、金融安全类型犯罪的刑法保护力度加大,严格社会秩序管控。
1.增设新罪
我国1997年刑法有414个罪名,经过十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共有473个罪名,新罪名的数量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六)、(七)、(八)、(九)中,罪名的增加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中,且其规定的内容与新型社会风险息息相关。如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9个新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新罪名7个,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20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虚假诉讼罪等。
2.调整犯罪构成要素
修正案中对犯罪构成要素的修改比较多,其中对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修改比例占到了将近四分之三,主要修改的方式就是扩大犯罪主体、扩充犯罪对象、增加犯罪行为方式。对犯罪主体的修改有8处,对犯罪行为的修改有31处,对犯罪对象的修改有21处,对犯罪结果的修改有7处。这样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从而扩大犯罪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l)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如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修改,使立法机关在价值选择上的态度变得更为明确。一方面取消了该罪名中关于特殊主体的要求,使本来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并未被采纳的“将该罪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修改意见,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采纳;另一方面取消了该罪客观方面关于“非法提供”的要求,使所有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入罪的对象。主体上的限制被取消,该罪的主体规制范围便得到扩大。将“非法提供”变为“提供”,由于“非法”一词将行为违反的规范性质限定为“法律”,而取消“非法”以后,该行为虽然还有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制,但是“国家规定”的内涵除了法律以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等内容,范围更加宽泛。
(2)增加行为方式或类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增加“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为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的原“资助恐怖活动罪”与新增的第二款规定为一个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
(3)扩大行为对象的范围。如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对象由居民身份证扩大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第三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行为对象由间谍犯罪证据扩大为“间谍犯罪证据、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3.放宽或者降低甚至取消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将某些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由实害犯改为危险犯。例如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行为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再如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降低了行为的入罪门槛。第四十六条对环境犯罪问题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其一,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直接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其二,在构成要件的内容上,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此外还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
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中心机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刑事立法的修改,刑事审判中如何准确把握,是法官的职责所在。
1.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统一任务的两个方面,但是,整体考察我国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运作,就会发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并非没有主次,实际上我国实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查获犯罪、惩治犯罪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任务。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中心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作为社会保护机能的对立面出现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保护机能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维持社会结构稳定,而人权保障机能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冲突实际上是秩序和自由的对抗,当社会安全超越自由成为面临的最大威胁的时候,价值的天平就会倾向社会安全一面。二战后,各国刑法的中心机能都在不断变化,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其侧重点各有不同。我国也是一样。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期,出现各种后现代社会国家常见的风险表现,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这两大机能的冲突也表现出来,具体表现是传统刑法观和安全刑法观的对立。传统刑法观强调刑法的保障机能,强调罪刑法定,维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确定刑事责任,而安全刑法观则偏向于保护机能,在风险社会下追求社会安全价值,由于现代社会风险的不可预测、不可控性等特点,要更加注重社会的实际需求,关注犯罪化的趋势,严密刑事法网,强调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趋势是两极化,也就是所谓“轻轻重重”,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格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近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不断得到贯彻和加强,历次刑法修正案就是很好的例证。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例,既有从严的一面,如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对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也有从宽的一面,如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取消了10多个罪名的死刑;放宽了假释条件,等等。
对社会风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给予安全价值更多的关注。在保持宽严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宽与严的比例,具体到刑事立法上就是:注重刑法的一般预防,在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将刑罚的处罚阶段提前,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的一面;同时增加社区矫正等规定,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那些在发展中明显表现出社会危害必然的风险行为,由于刑法已经进行了控制范围的适当扩张,在进行犯罪惩处时,刑罚手段的适用宽缓,有利于平衡刑事法的价值存在。宽严结合,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3.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制社会风险的犯罪,系新型疑难案件,高度关乎民生,社会关注度高,要依法审慎并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涉社会风险的案件,一方面要切实增强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正确行使司法裁判权的能力。对此类案件要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环境和背景,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做到法律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强化案件的审判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舆论风险评估制度和舆论引导预案制度,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引导公众客观辩证地看待具体案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澄清事实真相,释明裁判依据。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