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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需要合计
发布日期:2019-12-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劳动者与关联企业之间轮流建立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问题,但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关联企业之间仍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关联企业之间需对外共同或连带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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