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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和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用人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重叠关系。
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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