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张律师:
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属于仓库主管,地点在惠州,今年3月公司突然向我下发调令,把我调到河源生产部,我不同意。公司领导说,要么就去河源上班,要么就辞职走人。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调动劳动工作岗位的权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若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二是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并向员工解释、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即在此阶段,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职位工作,经过培训还能不胜任,有调整的必要;三是员工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如不能具备,单位还应当责任培训、教育,以使该员工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调整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并不能降低其工作待遇。
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你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提起劳动仲裁,可要求公司支付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