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起算时间问题
河南资源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新增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劳动者依据这种法定情形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适用《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年限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而不能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内。
邹超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州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毕业;.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第一位客户的第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律师现为大型、知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办案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专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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