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调解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0921民初2120号
原告:覃某,女,l 996年7月l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男,l
957年l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1992年4月l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黎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
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黎村镇。(系被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l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儿子梁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梁男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l8年2月23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过门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 018年12月25日在容县黎村镇中心卫生院生育一子,取名梁男现跟随被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因原告患病,常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8月17日,原告返回娘家生活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9月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生育的儿子梁男由被告梁某直接抚养,所需抚养费由被告梁某负担;
二、被告梁某自愿限于2019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经济困难帮助款15
000元给原告覃某;
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原告覃某已预交受理费50元,被告梁某自愿限于2019年12月19目前返还给原告覃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周某某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