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11月15日,“第二届犯罪治理高端论坛”在湖北武汉举行。本次论坛是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省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共同举办。与会代表结合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精神与决策部署,围绕安全治理新思考、社会治理新观察、犯罪治理新探讨等专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中国犯罪治理与现代性考察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对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回应。现实需要将实践经验理清脉络,更需要在理论层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读与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就犯罪治理现代化问题指出,首先,现代性的核心是开放性。从社会学标志看它是一种非传统,它会跟传统因素发生冲突。第二,治安理念的现代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守正创新,我们要把它放到现代性中考察,会发现这中间要解决很多相互博弈的概念。第三,治安战略的现代性。这种现代性就是对于过去曾经历史过程中弊端的一种修正。第四,科技现代化。警察在犯罪治理中的创新,是指在科技使用、人机互动和应用方面的创新。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警察制度的变革逻辑反映了国家应对犯罪的现代化脉络:正规化、专业化、科技化、基层化是其突出特征,但警察权的扩张与限制、警察职责的防范与打击、科技应用与隐私保护、警察与民众合作共治等问题仍然是新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为军认为,从更宏大的犯罪治理乃至社会治理视角出发,将侦查置于犯罪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之下,必然要对侦查附加预防犯罪和服务公众职责。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侦查应否同时满足预防和服务要求,而是如何在对侦查实践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找到实现侦查、预防与服务三者实质融合的具体方案。
湖北省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黄石认为,随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犯罪治理领域新时期出现了应对犯罪的主体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因应对了社会治理体制演进的基本轨迹,更指明了新时期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走向。多元治理的产生存在时代利益结构调整与社会意识的变迁要素,治理理念的嬗变需要关顾治理环境的约束,治理绩效的提升尚需治理机制的健全。
二、国家安全视角下的基层治理
面对全球化时代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已从传统的单一安全观转向总体安全观,基层治理已成为国家综合安全的主阵地之一。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储建国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行了更全面更准确的论述,在局部层面对各项制度提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改革与完善方案。他结合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政治有机体”理论,阐述政治有机体具有统一性、协调性、活力性与生长性,由此可以更好理解当代中国为什么可以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他认为,突破传统的国家理论,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有机体理论的角度,既可以从宏观上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特征,也可以更好地指导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实践。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凌新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里面加了民主协商这一重要部分,这就是多元治理的政策依据,我们怎么样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工作中。同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里还有一个科技支撑,因为现在是陌生人社会,和原来熟人社会的治理成本完全不一样,信息不对称,管理方如何掌握大量的技术?这需要利用现有的技术,加强治理主体或者治理对象之间信息双向和多向的交流。
北京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袁振龙认为,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观察城乡社区在快速城市化的浪潮中,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了新的陌生人社会,这时候主要是社区成员之间,特别是流动人口相互之间缺乏互动和信任,社会资本下降,行为失当,根据这个假设考察了西方早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包括邻里关系、道德规范、信任、社区激励等等,都对违法犯罪可能有影响。我们的社区民警在这个过程当中怎么样去组织群众,北京的西城大妈、朝阳群众都是群防群治的做法,实际上群防群治本身也是社区参与的一个重要形式。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徐晓军认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对于周边乡村的控制和资源反哺的力度都大大地强化了。在“治理至上,淡化发展”理念下的郊区成为城市发展的附属物,导致主体性缺失,发展能力退化、发展潜力不足。找回郊区的主体性,推动郊区的转型发展,有助于消解数十年来中国形成的城乡二元对立格局,且有利于城市、郊区、农村三者的互补和均衡,从而实现一体化发展,这也是推动我国城镇化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刘杰认为,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建立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但是它确实面临很多的困境,比如说政府的压力是逐步增加,而社区治理过程当中社区在独自奋斗。而社区对基层政府是高度依附的,而且现在学术界也好,政界也好,他们涉及的行政化的批复是最多的,同时在社区里面,它的自治组织是科层化的,公众参与是低度参与,或者说是一种无效参与等等。这是需要一系列的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博士佘杰新认为,从体制上,现在犯罪治理措施都是把城市运用得比较好的样本推到农村,这里面必然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很容易忽视农村社会结构、社会资源以及文化底蕴等在犯罪治理中产生的作用,我们未来需要做的事情是进一步适应防控体系,构建农村和城市各有特点的治安防控体系。
三、国家和企业共治犯罪的问题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企业合规计划是一个重要的替代模式。企业内控在我国仅在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中有所涉及,企业合规的推行需要刑法的担当,合规治理中的人身权边界问题也需要加以应对。
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吴凤认为,企业合规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理念又渗透至企业管理理念之中。虽然每个国家企业管理或公司治理模式不尽相同,如英美国家采取的是市场监控模式、德日国家采取的是股东监控模式,我们国家则采取混合治理模式等。但无论是采取何种治理模式都应该重视企业刑事风险管理,因为刑事风险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处负责人操洪均认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个罪名,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义务罪”,实际上它把相关的罪放到企业这边了,企业如果没有履行这样的职责,就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实际上在欧美国家,他们在反腐败的法律制定当中都有类似的条款制定,就是把以前以惩罚为主的换成惩罚和预防相结合。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后万方认为,合规反腐就是指企业内部通过反腐败来推进腐败治理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最初发源于美国,后来被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来借鉴,形成了多边条约与国际标准软法的规则体系。目前我国的构建路径,基本上是通过学习国外软法的建构,来共同推进反腐败合规在我国的实践落地。
北京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洁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不仅仅是犯罪人多,而且被害人也多,新型犯罪在网络帮助下最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如此众多的被害人。涉众型经济犯罪和传统犯罪不同的地方,一是犯罪外卷,二是被害内卷,最重要的是叠加。在犯罪评估,案件数和犯罪人数是传统的评价方法,但是用这种方法来评估现在新时代的犯罪是不够的。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认为, 要推动国家与企业共同治理。传统的企业治理强调的是单一的国家规制,实际上是通过刑罚预防的功能,确切地说是一般预防的功能来制止企业犯罪。但实际上这种单一的模式效果可能是欠佳的。企业距离犯罪比较近。比如说网络平台和犯罪之间是零距离,对于犯罪这种网络平台可能更容易发现。 同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显然可以节约国家在这方面治理的资源。
四、黑恶势力犯罪控制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岳平认为,在扫黑除恶中进阶的下一个目标就是精准性,在法律适用上形成一个新的体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恶势力行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这种统一标准应该在国家司法机关尽快给出统一的标准,我们做研究也可以进行更多的研究,提出更具指导性的、贡献性的、实务性的研究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焦俊峰认为,有一些恶势力达不到规定的程度,但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不过打击起来又找不到依据,现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的落差怎么消化,也就是事实和法律和规范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这个问题值得去探讨。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杜治晗认为,国家强调扫黑除恶要打小、打早,这是法治的一个进步。不过,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打击黑恶势力的斗争,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这种周期性特征显示,刑法事实上没有支撑司法机关“打早打小”。即使是饱受批评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其构成要件也仍是固化的,成罪条件标准实际并不低。由于这种规范和事实之间打击的距离,尤其是在轻微犯罪罪名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对一些黑恶势力只能是“放近了再打”“养肥了再打”,从而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周期性特征。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夏认为,扫黑除恶很多人认为是公检法的事情,老百姓参与程度不高,因此侦查难度很大,要解决这些问题,第一,严格村“两委”换届资格审查,解决农村“空心化”问题,黑恶势力就不会乘虚而入。第二,强化对于矿产资源、建筑工程、地下金融、电信网络服务等领域的监控。第三,对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加强管控。第四,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技术对社会进行网格化管理。
五、安全治理问题与趋势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军以交通辅警“独立警务”问题为切入,认为依法治理与有效治理存在对抗性张力;不能忽视交通辅警是维护交通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辅警法律地位缺乏权威性及其所诱发的与相对人的冲突。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模式选择及制度设计取决于相关问题的本土实情,政府与社会通过互动协商达成共识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刘成斌认为,对吸毒人员应划类分级关押戒毒。一是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戒毒人员应该分开;二是根据毒品的危害程度,也就是对成瘾程度进行分级;三是对戒毒人员认知与态度进行分级;四是根据改造能力,就是习艺能力和改造以后的就业能力也作为重要的戒毒期间的关押依据。根据相关表现我们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关押,目的在于有效降低复吸率。
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犯罪研究中心教授姜斌祥认为,随着政府促进各部门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部门间利益保护、互不信任,以及缺乏建设的理论和标准,使得系统建设乱象丛生,盲目上马,重复投资建设,出现了大量互不共享的信息孤岛,对犯罪治理极为不利。因此,研究跨节点互不信任下的犯罪治理共享共建理论和方法就成为关键之所在。
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熊谋林认为,刑法上可以继续废除实践中没有或很少适用的罪名,且在总则中明确死缓裁判的条件和方式;司法上重视死刑缓期执行,控制故意杀人罪和贩卖毒品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死刑存废问题在全球并无定论,活跃的学术探讨有助于司法运用与立法改革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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