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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外的公司犯罪治理路径
发布日期:2011-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公司犯罪的治理既要有法律的对策,还应探索法律视域外的路径。在市场导向上,可采取规制市场无序竞争、完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营建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与合理分配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在伦理规制上,可针对公司的自身伦理、经济行为伦理与环境伦理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犯罪治理;市场路径;伦理路径


公司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伦理等众多的领域。对于公司犯罪的治理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的视域,还需要着眼于更广泛的领域,采用更加综合的办法,发挥合力的优势,以实现治理公司犯罪的目的。在我国改革开放日益引向深入的今天,充分发挥市场对公司行为的引导作用和伦理对公司行为的制约作用是法律视域之外的可行路径。


  一、公司犯罪治理的市场路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如美国学者默顿认为,当市场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时,公司在无法以正当手段实现其目标的情况下,就可能会转而寻求其他的非正当手段,从而诱发公司犯罪。[1]因此,公司生存的市场环境状况对于公司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整治市场环境,是公司犯罪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对策之一。市场对策属于广义的社会政策或是公共政策[2]的范畴,而“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3]制定并有效施行合理的市场对策,对于治理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的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无序竞争的规制


  作为生存于市场中的社会主体,公司面临着与市场其他企业的竞争,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无序的竞争会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调,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形成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主要是在生产资料、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份额等方面,这些都是公司存续所必需的生产要素。


  第一,完善市场竞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设立基本“游戏规则”。为市场运行设定规则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与责任,国家在设定规则时,不但要在规则中具体明确公司的行为规范,还要明确违规的法律后果,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的法规、政策多存在过于原则、宣誓性的规定,不利于具体实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则、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要坚决整治,严格执法,使公司不敢轻易越轨。对于执法中的执法惰性与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查处,避免权力寻租与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第二,合理地安排公共权力,为公司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公共权力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影响,合理地安排公共权力,为公司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对于预防公司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唯有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改变现有公共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方式,才能使政府、公司在市场秩序中准确定位,营造出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使公共权力逐步退出配置资源的领域。在市场可以合理安排的领域,尽量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干预。公共权力更多地表达于宏观领域,体现为服务的性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明确和保护产权,制定、监督和裁判市场规则的执行,依法行政,使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而真正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经济社会环境的维护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


  第三,采用合理的方法逐步消除垄断现象,减少政府保护行为,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更广泛与更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垄断行为的存在会严重破坏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恶化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市场主体的机会平等。因此,对于我国国有体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若干垄断行业和领域,政府要采用合理的方法逐步消除垄断现象,减少政府保护行为,使公司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会导致市场的地区壁垒和地区分割,使企业的生产要素难以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最终无法形成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水平,致使市场失灵。为此,国家也应从全局考虑,对各类妨碍公司正当经营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予以有效的治理。


  (二)市场信息合理流动机制的完善


  完善市场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为了能够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必须满足市场信息的充分共享条件。信息有效流动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市场风险与成本,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完善市场信息合理流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缓解获取信息渠道的不对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完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以官方为主体,建立起基本的公共信息平台,包括各级政府掌控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官方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全局性的特点,是市场信息的主体。因此,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建立起完备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方便市场主体查询与使用。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在信息录入与登记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管理的细化,方便相关人查询。对于治理公司犯罪而言,可以发挥有效作用的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财政、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以及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企业合法或违法记录、不良行为以及资信纪录,既可以避免潜在的受害人受到侵害,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又可以给有犯罪记录的公司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其二,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建立以行业为主体的同业征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对内,行业协会对企业自身的信息建设予以指导;对外,要与官方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建立沟通渠道,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局面。


  其三,政府大力引导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信息机制建设。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最大的信息源,具有来源广泛、信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但也存在良莠不齐、芜菁并存的状况。对此,政府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信息机制建设加以规范,使之正规化、制度化,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工具手段上,要充分利用新兴技术手段,利用网络资源,提高信息的查询与使用效率。


  (三)公司信用评价体系的营建


  公司信用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反映,代表了企业形象的重要方面。公司信用是通过公司经营策略、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资金运行、市场表现等方面形成的公众形象。公司信用是相对人了解公司的最主要途径,是相对人对公司作出具体判断的直接依据。对于公司自身而言,良好的公司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客户对公司的合作信心,增加公司的合作机会和成功概率。对于公司外部而言,公司信用评价的透明化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大经营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从而有效抑制公司犯罪的发生。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司信用评价系统,相对人了解公司基本上是从工商登记记录等入手,但工商登记的粗略性质和滞后性致使相对人可以了解的信息十分有限,更难以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对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信用水平无法真实地反映。并且,工商登记检查以年度为单位的做法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相对人从中很难获取对其有价值的公司信息。目前,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公司信用评价系统基本上是民间性质的信用评价系统,这类系统多是从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为配合网上交易平台建立的。虽然其更新速度较快、信息资源较多,但是缺少权威性与客观性,影响了该系统效用的发挥。因此,其意义更多是补充性质的。有鉴于此,建立起以官方的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系统为主导的、以民间信用评价系统为补充的公司信用评价机制十分必要,对提高市场经营的效率与公司犯罪治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的营利性是第一位的,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5]“公司应该成为‘谋利’与‘取义’的辩正统一体。”[6]笔者基本上支持第二种观点。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和动力,公司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理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必须考虑公司作为社会主体所应承担的使命。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发展阶段的历史时期,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使公司承担其应负的社会使命,对于公司犯罪治理尤具特殊意义。


  其一,剥离不应由公司承载的社会负担。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企业在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同时,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更是社会管理的单位,负担着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以及保安等众多的社会职能,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去,这些社会职能基本是由企业通过福利制度实现的,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基本上延续了这种思维定势,将本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职能过多地转嫁给了企业,造成企业机构臃肿、负担沉重、效率低下的后果。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上述这些社会职能是应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的,是社会保障的范围,而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轻装上阵,单纯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承担起本应该负担的职责,剥离不应由公司承载的社会负担,这样才有利于市场平等竞争环境的实现。


  其二,明确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依然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为避免社会责任的过于泛化,学者曾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四大类。即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期望责任。公司的经济责任,指公司的首要任务是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在社会看来反映了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公司的法律责任,指公司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的伦理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社会所期望公司履行的责任。慈善责任属于公司自愿的责任。慈善责任是社会希望(desired)公司做到的,如公司捐款、支持教育、志愿活动等。[7]上述四种责任类型基本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全貌。经济责任是从经济角度对公司行为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项强制的社会责任,因为遵守法律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其范围不仅包括公司应当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还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在民法意义上,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伦理责任要求公司不但要遵守法律的约束,还应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如避免不正当行为、顺应法律的精神、视法律为行为的底线、按高于法律的最低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作道德表率等。至于慈善责任并不是伦理上所要求的,但社会会以某种肯定的方式鼓励公司进行慈善行为。


  其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与落实。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公司的经济责任基本走向正轨,市场可以对公司产品与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需要改善的是对于垄断产品的生产和价格进一步规范,使之符合社会期望。同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打击强迫交易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强化公司的经济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目前需要解决的是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的问题。公司的伦理责任是目前急需加强的领域。随着公司行为的深入和社会对公司期望值的增加,对公司的伦理要求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具有相通性,当某种伦理要求强烈到一定程度时,将会从非强制性的责任转化为强制性责任。公司的慈善责任是需要大力提倡的责任,不但要从社会舆论氛围上提倡,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加以引导,如对于公司慈善行为与公司税负挂钩等。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慈善捐款已经占到国民经济总值的30%以上,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其意义和作用十分突出。


  二、公司犯罪治理的伦理路径


  “伦理(ethics) ”源于希腊语“ethos”,含义为品性与气凛以及风俗与习惯。就其在中国的词源含义看来,“伦理是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8]对于伦理与道德的含义,黑格尔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的用法。他认为,“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因而,“伦理”比“道德”要高,“道德”是主观的,而“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抽象客观意志和同样抽象的主观个人意志的统一。……不过,一般说来,“道德”与“伦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作为同义词的。它们有微殊而无迥异。除了在某些哲学家那里之外,这对词在后来的用法中也更多地是接近而不是分离。[9]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和经济规则与伦理通常是有着严格界限的,但这是就规则的适用与遵守而言的,是以规范之内的角度来看的。而订立规则时必须是在规范之外,从更宏观的视野来观察,其目的本是要从近乎混沌朦胧的伦理规范中划出一条清晰的规范边界。因此,如何划界、如何制定规范自然要受到伦理的极大影响。公司的经济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过程是对公司行为划界的过程,直接关乎公司的生存条件。因此,立法者必须要充分考虑其中的伦理要求。


  (一)伦理路径的内容与价值


  改革开放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观念上的巨大冲击,其中利与弊并存。一方面,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逐步确立,人们的物质财富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国家鼓励藏富于民;另一方面,社会上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利益至上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在实践中出现了公司只讲经济利益不管社会效益,公司不正当竞争和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问题,社会伦理在一定领域出现了失范的状态。上述问题在外观上属于经济、法律问题,但在更深层次则属于伦理问题。“法和伦理本来是互相关联的秩序,在本质上法只能是伦理性的东西的主张。”[10]因此,规范公司的行为,治理公司犯罪现象,不能忽视伦理的建设。否则,不论是经济规则还是法律规范都将失去道义的基础,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从而无法发挥其效用。


  之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仍需强调伦理的价值和作用,在于伦理对于法律的修正与补足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如此。无数的社会实践早已证明,单靠法律并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法律无法行使的盲区,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永远不可能是完备的。同时高昂的法律成本会使某些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而伦理作为一种补足性的社会替代机制,就体现出其作用。“在法律制度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伦理道德可以制约经济人不择手段地从事个人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的谋利活动的倾向和行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相对有效的维持。”[11]从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上看,“公司道德应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12]同时,伦理与公司对经营业绩与效益的追求并不矛盾,“伦理行为对公司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非伦理行为将导致公司长期绩效下降”。[13]对于公司行为的伦理要求,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可以说,没有经济行为的伦理约束,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都出现了严重违反伦理的问题,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桔,这使社会不得不再次把希望寄托于伦理功能的发挥。从公司犯罪治理的角度看,相关的伦理可以分为公司自身的伦理与公司所依存的社会的伦理;公司自身的伦理又可以细分为公司的组织伦理和公司成员的职业伦理;公司所依存的社会的伦理又可以细分为经济伦理与环境伦理等内容。


  (二)公司自身的伦理路径


  其一,完善公司的组织行为伦理。组织层次的公司伦理主要用来解决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伦理准则的问题。“公司内部问题最常见的困惑是:在公司总目标前提下,各个部门总是存在对本部门‘子目标’追求的偏好。当这种偏好强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将构成对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威胁。……而治理结构对于这类非合约性部门关系的整合往往是缺乏有效性的,这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依赖于组织中的部门行为准则,从而依赖于公司伦理观对部门行为的约束程度。因此,治理制度并不能覆盖公司内部的全部问题和问题的所有方面,这意味着公司伦理在治理公司内部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渗透效应。我们称之为公司伦理的‘内部问题治理效应’。”[14]对于大型公司而言,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分支机构或是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很多大型公司都采用了事业部制或类似的制度,在公司中,这些部门具有极高的独立性,虽然从总体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然要公司来承担,但是高度的决策自由使得公司难以全面掌控。对此,除了在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上加强监督之外,完善公司组织行为伦理,进行相应的组织行为伦理培育不失为有效的方法。


  其二,强化公司职工的个人行为伦理。对于公司职工而言,其职务行为不但要符合各种法律规则、行为规范,还应符合职业伦理,即通常所说的职业道德准则。尤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能,对其职务行为的要求自然要高于公司的普通员工。因为,公司高管的行为会对普通员工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因此,强化公司职工特别是高级员工的社会责任感,深化伦理教育的影响,对于公司整体行为将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强化公司职工的个人行为伦理教育,使之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念,对于降低公司职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实现控制公司犯罪的目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其三,建构公司的文化伦理。“企业文化是19世纪80年代初国外兴起的一种科学管理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特伦斯·狄尔和管理顾问艾伦·肯尼迪在合著的《公司文化》中提出”。[15]“它一般被定义为企业全体成员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规范、企业生存氛围的总和”。[16]公司文化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风格和个性,是公司集体价值观的反映,对于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如针对公司行为诚信缺失的伦理问题,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形成正确的文化观,已被证明是内化公司伦理的有效方法,是公司犯罪治理的可取路径。当前,市场活动中公司行为无视信用、违背诚信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公司在指责别人不讲信用的同时,往往自己却违背诚信,甚至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样的行为会发生连锁反应,形成市场背信行为的破窗现象。[17]可以说,如不及时强化市场诚信行为伦理的培育,诚信问题必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会极大影响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会严重影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除了市场环境因素之外,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公司缺乏以诚信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管理者缺乏以诚信为基础的职业道德素质。”[18]有鉴于此,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树立诚信观念势在必行。建立并保持优秀的公司文化,将成为公司存续的根基。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公司形象与诚信行为,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建立并弘扬积极的公司文化,不但是公司犯罪治理的需要,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巨大的效益。反之,如果公司文化与之相背离,相应的伦理规范被虚置,社会与公司自身必将面临重大的风险。[19]


  (三)经济伦理路径


  “社会成员整体道德水准的高低,与社会管理成本的高低呈负相关,一个社会,越是具有良好的道德状态,对其实行管理就越容易。与法律相比,道德在社会控制方面更为有效,且付出的更少。一个社会经济伦理越健全,交易成本就越低,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经济伦理越缺乏,交易成本就越高,经济效率就越低。伦理道德对降低经济交易成本的作用,是人们呼唤道德的最深层次的原因。”[20]经济伦理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经济伦理是直接规范和调节经济活动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相互关系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存在,经济主体间区别于其它社会关系的经济关系的独立存在,是经济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21]市场是联结生产和消费、供给和需求的中间环节,是供求关系、买卖关系、竞争关系的汇合。因此,市场的状况直接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备程度。对市场的规范、整顿既是社会秩序、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要求。经济伦理在规范市场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深入到市场交换的各个环节,通过伦理规范可以使市场交换实现公平、诚信、合理的目标,使市场交换过程成为有序、规范、文明的过程。


  其一,行为诚信伦理的倡导。经济伦理影响着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在一个人们行为缺乏经济伦理的社会中,会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在研究诚信对于经济的影响时提出的“囚徒困境”[22]现象,正是这一影响的最好体现。其中合则两利、分则两败的结局预示了市场主体相互信任是彼此的最佳选择,指明了恪守诚信的经济伦理的实践价值。如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欺诈行为在违反经济伦理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连锁反应。出于对欺诈行为的防范,大量成本被用于信用调查、质量检验、风险防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方面,从而使社会整体的交易成本增加。而如果市场主体能够恪守经济伦理,遵行诚信原则,则上述费用将大大降低,对于市场个体与整体都是有利的。


  其二,分配公平伦理的维系。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是建设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经济伦理。对于国家而言,分配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宏观保障。经济学中把以国民收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区分为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分配直接体现一个社会的利益倾向,反映伦理的要求。公平有序的分配制度对于市场主体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可以使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得到合理的实现,从而引导公司合法地进行市场行为。反之,一个不公平、无序的分配制度,将使市场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心理预期,无法以正常的方式实现合理的利益,将诱发公司越轨甚至犯罪。因此,国家应积极推动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公平制度建设,鼓励守法经营、正当获利;同时抑制分配不公、打击非法牟利的行为。通过建立起分配公平的市场环境,使公司的正常市场行为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对于公司而言,公平意味着平等地对待其他市场主体。公司既要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又要与相关人进行经济交易。公平的伦理要求公司在竞争中要平等地竞争,而不能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恶意竞争。公司犯罪中存在的诋毁对方商业信誉、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强迫交易、内幕交易等行为就违背了公平的伦理要求,破坏了市场秩序。对此,强化公平伦理观念,对于规范公司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其三,经营效率伦理的定位。效率或称效益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的内在动因,是一切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经营效率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关键在于其追求的程度与方式如何。公司如此,国家亦莫能外。国家制定各种法律政策都离不开对效率的追求,国家制定经济规划是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蕴含了内在的效率追求;同样,国家打击公司犯罪是为了维护市场环境,保障经济的发展,也蕴含了内在的效率追求。在公司对经营效率的追求过程中,国家要加强正确的引导。一方面尽力引导市场主体避免追求的盲目性,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从而走向其追求的反面;另一方面,要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追求效率,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唯利是图,不择手段。


  其四,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衡平。随着改革实践给中国带来的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从国家到公众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但对于效率的过度追求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社会上存在着发展等于GDP增长的偏向,收入差距被合法却不合理地拉开,使得全体国民难以尽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在新的时期,国家调整了经济发展的总体方针,提升了公平的社会价值含义,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把发展经济与维护公平更好地结合起来。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再是效率优先,而是强调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公司而言,效率意味着对利益的追求,而公平意味着对伦理的尊重。没有效率的公平是公司难以接受的,公司将面临生存的危机;而没有公平的效率将导致公司滑向违法犯罪的泥潭。公司应正确把握对利益的追求,既积极进取,又要正当经营,不能违法犯罪。对于国家而言,效率意味着发展,而公平意味着和谐。没有效率的公平是难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而缺乏公平的效率必将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应通过各种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约束公司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又要掌握适当的限度,不能对公司约束过度,妨碍市场的效率。


  (四)环境伦理路径


  环境是任何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环境质量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体现。传统经济学、法学考量问题的出发点基于资源的无限可能性,而忽略了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表现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即只从人的视角出发将环境视为外在资源,仅从人类自身的需要考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空前的破坏。从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环境并不是人类社会外在的东西,人类就存在于环境之中,是环境的一部分。环境与人类发展密切相关、为人类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条件,是社会发展动力因素发挥作用的前提。“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23]环境资源的丰富与贫乏,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的速度。


  “所谓的环境伦理是指人对自然的伦理,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简单地说,是在探讨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人类对自然环境所具有的观点、态度与作为的模式。”[24]环境伦理将伦理的领域从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之间扩展到主体与环境之间,将伦理观念应用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倡导社会主体主动承担对自然界的伦理责任,这是社会变迁引发社会伦理变化的结果。环境伦理扩大了伦理关怀的范围,为寻找和确定人类克服生态危机的出路,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伦理支撑。


  在我国社会加速发展的时期,不尽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与落后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模式并存,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污染仍在加剧,不仅影响了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对国民的健康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环境资源的无序利用导致了环境破坏、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恶果,不少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威胁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形势的严峻促发了社会伦理观念的变革,社会对于环境的重要性认识日渐清晰,立法者适应这一变化,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并在新法典中增设了大量的“绿色犯罪”-—环境犯罪,公司作为环境破坏的主力军被明确地列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之一。对于公司“绿色犯罪”的治理,除了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环境伦理规范亦是重要的手段。


  其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5]“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26]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汲取了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中有价值的方面,抛弃了其理论上的缺陷,成为一种包容性更强、体系更完备的理论。这一理论已经广泛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方针,并被社会公众所接纳。作为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行为主体,公司在经营中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环境伦理观念。公司应该追求公司与社会、环境的同步发展,而不能单方面强调自身经济利益,而应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是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是环境伦理对公司行为的具体要求。唯有如此,社会的整体利益才会得到提升。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和环境的支持,没有环境的支撑,公司的发展终将受到限制;同时,公司的有序合理发展又将为环境保护提供经济支持。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核心就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要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满足自身的经济需要,又要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公司在消耗环境资源的同时,必须兼顾对环境资源的补偿和投入,注意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须纠正单纯关注发展的观点,应强调有质量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追求统一的、和谐的发展。政府在规范公司行为时,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不能对公司破坏环境的行为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甚至地方保护。如任其发展,结果既会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还会严重影响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其二,调整环境伦理的宏观背景。国家应顺应环境伦理的要求,从宏观上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应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环境破坏尤其是公司环境犯罪要有整体的对策,制定并完善保护环境运行机制,使综合决策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首先,在立法与司法上,应强化环境立法的总体性,进行跨部门的统一规划,将原来分散的环境犯罪单行法与附属法进行归口统筹。在司法上要协调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同时,在严密环境法网的基础上,明确职能划分,矫正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避免放纵公司环境犯罪。其次,国家充分利用市场自身的功能,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宏观的调节作用,引导、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再次,在社会舆论方面,应大力倡导环境伦理观念,开展公司的环境法制与环境伦理教育,使之成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内化为公司的基本价值观,对公司的日常行为决策发挥影响。同时,公司形象的形成源自于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导向可以使公众形成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念,成为评价公司行为的标准之一,对公司行为发挥着舆论监督与行为导向的作用。


  其三,改善环境伦理的微观条件。公司应加强伦理自律,从微观上保证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公司是当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而大部分环境污染往往都与企业不合理的生产经营方式直接相关。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对社会形成危害,而且对企业自身也有负面影响。因此,强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伦理要求,一方面意在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使命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社会伦理评价,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伦理作为软性的规则,是通过协调现实的利益关系来发挥其约束或导向作用的。因此,应该强化对于公司利益导向的指引,树立公司正确的利益取向,从微观条件上确保环境伦理得以遵循。公司的领导层应当树立环境伦理观念并率先垂范,提高公司职工环境伦理意识,增强个人承担保护环境责任的自觉意识,并使之成为公司的整体价值观,使公司成为绿色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为的环境影响因素,加大环保投入和落后工艺的淘汰力度,承担起环境伦理的责任,使国家导向、伦理评价与公司自律相契合。


  三、结语


  法律视域之外的公司犯罪治理对策当然不限于此,还应包括其它更多的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日益严重的公司犯罪问题,离不开市场与伦理功能的发挥。在公司犯罪对策的选择与践行中既要总结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实践中产生的新经验,也要继承我国传统价值的合理内核、合理要素。通过这些合理的有效的治理对策与法律规制的相互配合与融通,构建起符合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司犯罪治理的对策体系,为我国的公司法制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强调公司犯罪治理的市场与伦理路径的意义在于明确公司与国家、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划分标准,明确公司不单是行为主体,更是社会行为主体的观念,促使公司在享用社会资源、发展自身的同时,处理好与国家、社会的利益分配关系。这一问题已经超越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范畴,要靠公司生存的外部环境来规制并实现,而市场与伦理效能的发挥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注释】

[1]关于默顿理论的介绍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页以下;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2]“公共政策”是政治学上的用语;在社会学中,通常使用“社会政策”( social policy)。参见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3]〔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4]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5]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6]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页。

[7]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种类参见:Archie B. Carroll & Ann K. Buchholtz, Business and Society :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 4th edCincinnati, Ohio :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 , 2000, p. 35.

[8]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9]参见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以下。

[10][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1]刘庆华:《经济伦理学引论》,中共中央党校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7页。

[12][美]汤姆森·斯迪克兰德:《战略管理:概念与案例》,段盛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3]David J. Fritzsche,Business Ethics:Aglobal and Managerial Perspective,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14]王蓓蓓:《治理伦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载《上海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15]瞿祥华、杨贺盈:《如何走出企业文化发展的困境》,载《经济师》2003年第12期。

[16]王勇、方志达:《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企业文化与企业信用》,载《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7]破窗现象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比德曼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来的,他指出行为不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重大犯罪一样,都会造成一般大众犯罪被害恐惧。1982年,美国学者威尔逊与凯林在其发表的《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中首先使用“破窗”一词。“破窗理论”的启示在于:刚性的制度并非如其外观一样的坚固,哪怕是微小的破坏,如不及时修补,必将面临更大的破坏。

[18]曹凤岐、杨军:《上市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与外部监管》,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9]如以安然公司为例,在公司文化许可或者鼓励员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与之相悖的伦理规范就形同虚设。

[20]张林:《我国经济伦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1月上旬刊。

[21]吴元梁:《市场经济与企业伦理》,载陶黎宝华、邱仁宗主编:《价值与社会》(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22]“囚徒困境”是指这样的博弈情景:同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告知,如果两个人都招供,那么,两人都会被判5年徒刑;如果其中 一个人招供,那么,这个人将被释放,另一个不招供的人则会判10年徒刑;如果两个人都不招供,凭己有的证据,将各判1年徒刑。在此情况下,两个人都面临坦白和不坦白两种选择,而且每个人的利益不仅取决于他自己的选择,还取决于另一个人的选择。如果两个人互不信任,由于一个人担心另一个人会招供,那么,他就会先招供;另一个人也这么想,也会招供。结果是两个人都招供了,都被判了5年徒刑。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两个人相互信任,都不招供,就只会被判1年,这对于两人而言是最佳的结果。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8页。

[24]李培超:《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9-12页。

[2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26]前引[25],第80页。


作者丁英华 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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