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类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构建分析
发布日期:2019-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在我国服装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版权意识不清、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够健全,“复制行为”比比皆是,严重阻碍我国服装产业向更高层面结构性优化升级。对当前我国服装设计所存问题多方面进行剖析,从立法、司法和行业及国外经验等层面进行探讨,并提出适宜我国国情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服装设计; 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自1978年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凭借自身劳动力与原料优势,服装产业得以飞速发展,纵观发展历史我国在服装产业层面俨然在全球成为了服装大国。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服装产业为追求经济结构优化由原本低廉劳动力产业向着高层次具有创新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这也是我国由服装大国转变为服装强国的关键环节,更是我国服装产业在全球未来经济发展更好立足的根基所在。但基于我国国情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任重道远,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其他层面着手,以此完成我国服装产业结构的制度性改革。
1、 全球化背景下国内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现状及国外借鉴
1.1、 我国服装设计概念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
服装设计作为一种造型艺术,除去设计者自身意识与实践的复杂活动外,还需综合运用色彩、图案及剪裁来展现设计者所想展现风格和专业水平,其过程本质上也是一种发明创造的过程。
在当前我国追求国际产业结构均衡升级发展与服装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下,要站列到全球服装前茅,必须提高服装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服装设计。由于我国服装设计发展较晚和相关保护制度构建配套不足,导致该行业抄袭复制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首先,行业内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认知不足且相关工作滞后,这是侵权行为频发主因。其次,在当今品牌力量主导市场下,我国服装企业仍处于低端经营模式,未有其世界知名品牌而多复制国际知名商标设计。再者,由于市场大兴拿来主义,盲目模仿跟风而忽视着作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行业恶性循环。最后,我国虽先后颁布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未及时更新进行细化区分范围,导致服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不充分、针对性不强的尴尬境地,严重阻碍我国服装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国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无论是从发展历史还是国情上都与西方等先进工业发达国家有所差异,但就服装设计本质而言并无区别,都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兼顾。因此,通过对西方国家服装设计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更能对我国现状有所借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法国。
一方面,美国在该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主要以着作权法与专利法的适用为主,司法实践则采取针对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的分开保护模式。其中最值得我国借鉴的便是IDPPPA法案,该法案极大简化法律程序和符合服装设计周期特质。另一方面,法国作为时尚之都,服装设计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在法国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着作权法保护[1]”。上述国家针对国情建立属于自己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我国针对服装设计的时效性等未在《着作权法》《专利法》上予以针对性规定,这需要我国结合国情对比国外经验来弥补法律空缺。
2、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构实析
2.1 、立法层面:《着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滞后性
自2001年12月TRIPS协定在我国正式生效以来,我国建立了以《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主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最近修订的商标法也是在2013年才进行修订的,时近6年时间,许多条款已不适宜我国服装产业现状,同时也缺乏针对服装设计的具体法律规范。
就《着作权法》而言,服装设计者的着作权所含括的复制、发行、展览等已不能满足将投入工业生产并销售的服装。同时,由于我国采取自动保护而非注册登记原则,同时国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服装设计的日期不清,甚至在侵权诉讼中陷入举证困境。而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服装设计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着作权法的实施有所冲突,在明确着作权法中创作日期时,很容易丧失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且专利申请的材料、审批期都易导致复制行为产生可能性,同时申请手续和专利年费都加大了成本消耗。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在第5款条文中做出有关服装设计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由于大多数服装差异性小,权利人无法在企业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与否或侵权者未侵犯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名称等司法实践情况下,去直接认定侵权者是否构成侵权。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多数并无具体条款规定,更不用说专门法律去保护,我国企业及设计者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多重保护。上述不足需我国在司法案例积累经验来弥补。
2.2、 司法层面:复制行为界限范围模糊与请求权竞合问题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缺失另一主要因素便是司法保护的空缺,主要有复制行为界定和请求权竞合两个方面。
一方面,据我国以往有关服装设计案件中可知,对于服装设计领域的复制行为的界定我国司法界仍处于模糊不定的状态。其中最为典型的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锦禾与顾箐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由于我国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产品不予保护,而至原告败诉。从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可知,我国司法对于复制行为的侵权范围并未明确,而致我国相关司法保护的不完善。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无专门服装设计领域法律去规范特定行为,只能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多部法律来进行保护,因为保护对象为同一主体,使其权利具有多重保护的特性,由此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但我国并无相关问题处理方案,只能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权利来提起诉讼。
3、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改进思路
3.1、 建立较为完善的服装设计立法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空缺,加之信息时代的演进,加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当前表面虽有《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但自身局限性和国情所致成效不大[2]。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发挥《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用的同时,应将法律保护重心从《专利法》转移到《着作权法》之中去,专利申请周期长且成本高,明显不适宜服装设计产业发展,同时对于《着作权法》应完善有关服装设计保护针对性、专业性、具可操作性的相关条款及配套条例以推动我国服装行业健康发展。
3.2、 进一步构建合理服装设计司法保护模式
在探索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也就其复制行为界定和请求权竞合问题为主来展开。
一方面,可在《着作权法》中针对复制行为予以明确,可参照英美的相关法案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的法律设计,以便在今后服装设计侵权行为认定时,若表面无从着手,可从产品实质上的相似性来具体判断。
另一方面,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应当承认服装设计主体可获多重法律保护,而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单一或多重主张,其中多重主张情形下法院可根据法律及案件具体情况来考虑赔偿额度等[3]。
4、 结语
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各国对其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设计都是与本国形势和行业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目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着立法和司法的不足,阻碍我国服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结构升级。改进我国保护模式迫在眉睫,只有从立法、司法及行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构建思路,才能推动我国由服装大国转变为服装强国,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设计,进而在全球服装产业站稳脚步。
参考文献
[1]王洪霞.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2]宋贻珍.论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0-64.
[3]章礼强.中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创新构想[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