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关于临时建设规划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