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关于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