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应当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应当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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