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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3-10【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10年3月8日 司发通〔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 司法部印发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2010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针对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 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为目的的一种公证员任职制度。有利于壮大公证员队伍,特别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有利于保障公证工作的开展,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机构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操作性。各地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二)总量控制原则。《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主渠道,第十九条规定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因此,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要实行总量控制。2010年,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部分省份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宽幅度的,要报司法部批准。
  (三)因地制宜、满足急需原则。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把握本地区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区域性、阶段性特点,结合不同区域公证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明确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与解决缺员问题中的侧重点,积极稳妥加以推进,以保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效果与公证员队伍建设、满足公证需求的要求相一致。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证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部的部署,周密安排,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一)制定考核任职工作方案。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准确掌握本地区公证机构办证总量、公证员办证能力和目前缺员等情况的前提下,计算本地区公证机构今年拟推荐任职公证员的人数,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2010年度本省(区、市)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本省(区、市)本年度拟通过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数额,并将名额分配到公证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考核任职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选拔、推荐、初审、报请任命等考核任职工作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工作方案应于5月30日前报部备案。如有需放宽考核任职比例的,请提前一个月报部审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本省(区、市)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工作方案下发本辖区内各市(地区)、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并注意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集中受理前的选拔、推荐、组织培训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实施办法》对考核任职工作的程序和时限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注意把握工作进度,按照考核任职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加强督导,提高效率,做到环环相扣,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统筹做好考核任职培训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证员考核任职培训应于7月至8月间进行,并于8月底前完成。有关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推荐书逐级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地方公证协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国公证协会的具体培训方案,统一安排,确保全员参训。
  四、加强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等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做好审查、考核、任命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明纪律、不徇私情,对不良行为要坚决制止、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
  公证机构要切实做好对申请考核任职人员的考察工作,对经考察符合条件规定,公证业务确实需要,同时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员额规定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积极推荐。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为了公证机构现有人员的既得利益,而对符合条件人员不予推荐的错误做法。
  各地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格式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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