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宗某找到刘某控股的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宗某的要求,提供建筑工程使用的不锈钢产品,同时宗某对不锈钢产品的大小、尺寸、型号有明确要求。于是刘某公司按照宗某的要求,制作了不锈钢产品并送货上门,每次送货后由宗某员工陈某签收送货单。但双方至始至终没有签订《供货合同》。至2016年底,刘某公司总计为宗某供货40余万,宗某仅支付2万元货款。此后3年内,刘某多次找宗某索要货款,但宗某避而不谈,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还玩起了失踪。
针对刘某公司的情况,相信并非特例,现今经济活动中,常常有碍于情面,或者为了方便促成生意,而忽略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出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刘某公司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宗某还款,并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协助
本律师接到刘某的咨询后分析,宗某拖欠货款纯属故意为之,现在刘某所持证据仅有送货单,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而且送货单不是宗某本人签字,而是其员工签字的。要起诉追究的话,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因此,需要宗某本人出具一张欠条。但宗某既然故意躲避,多半是不愿意出具欠条。于是,本律师给刘某出谋划策,先让刘某找到宗某诉苦,曲线救国,让宗某出具一张说明,说明其员工签字的送货单真实有效,这样宗某的内心抵触比较小,说不定可以成功。果然,刘某按照这样操作,宗某出具了《说明》一份,虽然不是直接的欠条,但是至关重要。收集本项证据后,刘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2019年10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宗某拖欠货款不当,支持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虽然本次诉讼成功胜诉,但是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最好有风险防范意思,1签订合同2保留送货单3对账单最好齐备,以免产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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