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陈某与广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花园车位认购书》,总价为90000元。2016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90000元购买涉案车位,陈某应于订立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该公司同日向陈某交付车位。
2016年11月1日,陈某取得涉案车位的产权证书。2017年11月30日,该公司按照人防部门要求,将车位旁过道安装人防门,导致车位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自2018年1月24日向该公司寄送律师函后,仍未能解决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封华清律师团队接受陈某委托后,开展诉讼工作,对广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其责任,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案纠纷作出的法律意见,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最终认定广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陈某返还车位价款90000元,并赔偿车位增值损失、违约金、评估费共计101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