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甲与乙签订《品牌合作合同》,约定甲接受乙的授权后,甲有权以约定的折扣购买乙提供的产品并在约定范围内按照约定方式使用某商标及标识;乙授权甲在涉案商场销售乙的商品,甲应一次性向乙交纳投资款;乙应为甲提供培训、店铺装饰材料等事项。该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即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
自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依约支付投资款、履约保证金、物辅费,乙向甲提供物料、场地设计图纸、促销指导等服务。最后,甲商铺因涉案商场关闭,乙未向甲足额发货而无法继续履行。
该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以及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乙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发放开业产品义务,甲不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权,但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以及涉案商场关闭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封华清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得到仲裁庭的部分支持,为当事人挽回共计635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