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授权乙在湖南省郴州市经营某品牌专卖店;乙应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投资费用(含技术培训、生产设备等),甲对乙经营场所装饰、陈列或其他安装具有指导权和建议权,以及向乙提供培训等事项。该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自合同签订后,甲未依约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在为乙提供选址服务时,对授权地区的经济市场不了解,盲目作出指导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该合同性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甲违反特许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结果,封华清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得到支持,为当事人挽回投资款3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