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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附图吗
发布日期:2019-11-19    作者:张静律师
201491日,原告白某向被告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新光快速路龙潭路段”穗规地证(20035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应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于是起诉政府信息公开。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提供用以证明查询过程的系统截图界面内容有限,并不能证明该数据库的范围、搜索的条件要求及查询的情况等内容;而被告在答辩状中自述曾查寻过原始档案的意见,也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据此答复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接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公开(201455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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