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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某些政策可能导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但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孙新律师
【国家某些政策可能导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但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1、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7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但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2、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由于简化程序或者遗漏程序,没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属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在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将供地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表明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已经履行相关手续,该合同效力得到了补正,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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