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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律师谈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特殊情形
发布日期:2019-11-15    作者:吴国强律师

       成都工伤律师谈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特殊情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无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享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农民工与承包单位无劳动关系
       关于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就作过解释: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2)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虽然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有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即承包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2、单位录用已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3种情形之一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流观点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但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的规定,存在以下3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劳动者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无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享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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