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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固定和收集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邓普云律师

数字签名(电子签名)应是解决电子邮件证据效力比较现实的途径,数字签名是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密码,接收方安装相应软件后,可解读密码,判断发件人。
        这种密码一般很难破译,具有相当的安全性,实践中,实现电子签名的安全解决方案多数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钥密码基础设施)体系。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电子邮件不被他人查看,不被他人篡改,验证收发件人身份,防止发件人否认曾发送过邮件等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加紧推广电子签名及邮件加密技术的应用,从而有效地解决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问题。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接收人无法轻易改动,因此可以直接将电子邮件的电子文档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鉴别后确定其证据效力。
        但一般的邮件,由于当事人可以轻易改动,其可信度较低,所以在取证时最好向邮件服务商取证,不要直接由当事人出具证明; 
        关于对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我们可以参照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电子提单规则》中具体到电子邮件的取证案件上提出了三点注意事项:
        第一,在诉讼前,当事人可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取证方式宜察看源代码并拷贝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打印出来,对声音文件,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庭审质证。
        第二,在诉讼中,当事人可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法庭,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法庭按现场勘验方法取证,其笔录由双方当场签字。
        第三,当事仅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或法律认可的权威鉴定机关鉴定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三种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方法。公证提交。将电子邮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印或存入存储器,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就可以保证提交的证据与原件相一致,因此该方式也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公证方式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在确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仍有大量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这一方式解决。这是由于某些电子邮件原件本身的真实性就无从考证,因此公证的作用也不大。法庭调取或现场勘验。这一方式,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前往调取或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对电子邮件证据的原件进行复制固定,并制作笔录。以此方式获得的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处收集。
         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中心存放的数据资料电子档案有资格作为诉讼的证据,如用户上网的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的内容等信息。当然,会有相当一部分用户会使用私人钥匙,在网络服务中心看不到电子邮件的内容,只是一些乱码。而这些乱码是可以转译回至原文的。对于这种保存的资料法院应予认定,法院可以根据中心所提供的资料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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