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
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其本身也是由一系列的数字代码组成的,如:二进制代码“0”和“1”,只要掌握了这些数字代码的组合顺序,理论上就可以制造出一份和原件相一致的电子邮件,甚至可以制造出一份带有有效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这对其成为有效证据构成了一大障碍。
尽管它不具备传统书证直接反映内容属性的特点,但电子邮件是一种客观事实与行为的记载,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对于采用安全技术措施之后的电子邮件及其他数据,可以在一般意义上认为它已具有了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保密性、使用者身份的确定性及相关内容的不可抵赖性。
只要证明所采用的安全措施能够保证其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就可以将电子邮件视为书面证据和直接证据。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