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消费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案涉茶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其主张的案涉茶叶价款五千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卖方在一审中明确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减,二审判决结合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日用品,应对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质量予以严格规制等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佰翔公司向周兵支付违约金的判项(按合同价款十倍赔偿),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