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情节
| 法院认为
| 判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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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整个连环贸易形成的资金及货物流向上看,形成了自买自卖的闭环贸易。
| 本案交易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
| 该份买卖合同并非单一、独立的买卖合同,而是整个闭环交易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资金的流转,而未有证据证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流转的情形,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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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游买方作为最终买受人的买受价格最高,从而形成了“低卖高买”的贸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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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游买家本可直接向上游卖家购买货物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而不必通过中间卖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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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货方式均为买方到指定仓库自提,货物移交的函件均没有仓储单位的印章。并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经贸公司与中石化公司就案涉燃料油的存储费用等问题进行过磋商,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经贸公司在付款后曾前往合同约定的存货仓库予以盘货查验。
| 仅凭上述货物移转的函件并不足以认定案涉交易中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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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间卖方根据系列合同仅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承担其他合同责任。
| 合同约定单一、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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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游买方支付货款后,从未对卖方是否实际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过实地调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提货期届满下游买方尚未依约付款提货的情况下,卖方没有采取解除销售合同、处置货物等措施减少损失,而只是每月与下游买方确认其应付款项及相应的收益。
| 在系列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中间卖方并未对货物的实际存放情况施加过任何注意义务,下游买方付款与货物是否交付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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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据账簿资料的记载,中间卖方实际追求的是其向上游卖方支付款项的利益,而非因下游买方未付货款产生的损失。
| 各方当事人知悉合同目的并非真实地进行货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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