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吴晓东律师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自然资源局”)、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某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某县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让吴先生得知自己房屋所在的某村被整体划入了铁路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就拆迁补偿问题,吴先生与拆迁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没有签订协议。2018年9月26日,上级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某县政府下发《督办函》。迫于压力,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9日向吴先生下发通知,要求他2日内前往领取补偿款,否则后果自负。对于这种既不能让他满意又带有强制性的补偿,吴先生自然是不愿接受。于是在2018年12月11日,某自然资源局和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吴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
遭遇拆迁,吴先生辗转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朱艳姝律师、吴晓东律师两位律师为自己维权。
两位律师介入案件之后,迅速收集证据,并指导吴先生将某自然资源局和某街道办事处一并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之中,京平律师团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不愿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并且拆迁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无强拆的权力,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之中拆迁方既没有强制拆迁决定,也并未申请法院执行,显然属于违法。据此,吴先生诉请法院确认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团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某自然资源局针对吴先生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