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先生、张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某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征收办”)、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杨先生和张先生是长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温室大棚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18年2月9日,某执法局对杨先生和张先生的合法建筑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杨先生和张先生对该决定书不服,于是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平律师事务所派出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帮助二人维权。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和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某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但是在开庭前,2018年7月30日,杨先生和张先生的建筑被某征收办和某执法局联合拆除。这导致决定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遂判决确认某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在收到该判决后,为了追究某征收办和某执法局的责任,二人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申请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