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患者因咳嗽、气促到被告处就诊,某医疗机构给患者注射头孢类药物进行治疗。患者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团队石文辉律师、汪建生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申请司法鉴定,但案件因没有进行尸检而临床资料少,无法进行鉴定。团队进行头脑风暴,研究分析案件,查找多方案例,出具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某医疗机构在使用头孢药物治疗前,应询问患者对该药物的过敏史或进行皮试,但未进行皮试且未询问,故某医疗机构未尽到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第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本案中,患者死亡后,某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家属尽到尸检提示义务,未告知家属尸检的程序及后果,应承担鉴定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令某医疗机构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55万元。
【相关法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