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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能否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中得到重复赔偿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法律关系竞合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承担受害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既可以请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也可以请求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支付。那么,受害人一张医疗费发票能否重复请求或者说重复赔偿?
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上看,一张医疗发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1、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侵权责任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受害人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因医疗费发票原件只有一份,受害人提供给了侵权责任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后,就没有医疗费发票原件了,受害人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去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可能性不大。
实践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受害人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和商业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责任责任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医疗费发票复印件没有异议或者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法院也许会允许受害人保存医疗费发票原件(这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手中便持有医疗费发票原件。
2、受害人以医疗费发票复印件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通过这种方式受害人可能暂时获得双份赔偿,但是,面临被追偿的风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该条规定,工伤职工未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支付医疗费后,工伤保险机构有权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追偿垫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无论是通过正常追偿,还是诉讼追偿,都可以查清工伤职工已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医疗费赔偿,那么,工伤保险机构反过头来就会向工伤职工请求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工伤职工对双重医疗费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当然,即使法院判决工伤职工返还工伤保险机构垫付的医疗费,也可能存在工伤职工无执行能力的问题,造成法院执行暂时不能,但是,工伤职工就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给自己生活、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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