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代原告办理了停止供热,但被告并未关闭原告家的供热阀门。2019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认定原告存在私开的违章形式。2019年9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辩解意见,判决确认被告xx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对原告崔某某作出的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的民事行为无效。
【关键词】合同纠纷,供用热力, 停止用热,协议书,赔偿
一.引言
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崔某某诉被告xx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x0603民初3105号”。
二.基本案情
(一)坐落于x市x区的房屋系原告与妻子李某某共同共有。因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间,原告在北京一直陪伴妻子住院治疗,并未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代原告办理了停止供热,并签订了热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停止用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视为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停止用热的申请,因停止供热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责。
(二)双方签订停止用热协议书后,被告派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查看,对符合停止用热要求的,对原告供热系统施行关闭供回水阀门且断开室内供热系统与主管道的连接。停止用热协议书后,被告并未关闭原告家的供热阀门。2019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认定原告存在私开的违章形式(限三日内到被告处接收处理,否则予以关栓断管,不及时接收处理,后果自负)。后被告关闭了原告家的供热阀门。现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2019年9月1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对原告崔某某作出的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的民事行为无效。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原告崔某某诉被告xx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1、被告xx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原告诉求:原告夫妻双方作为70多岁的老人,根本不懂如何开关供热阀门,且原告因陪伴妻子在北京医治,已让女儿提前办理了停止供热手续,现被告因自己的管理及实施工作没有做好,单方认定原告存在违约情形,是根本错误的。
(三)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存在私开的违章形式,并对原告下达了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法院认为:原告所居住的房屋由被告供暖,原告向被告申请停止供暖,双方签订了停止用热协议书,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关闭原告家的供热阀门。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关闭供热阀门的义务,即认定原告存在私开的违章形式,要求原告接受处理,并对原告作出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的民事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存在私开的违章形式,并对原告下达了赔偿热损失费通知单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意见,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参考资料】1.建设工程:模板分项工程已完成结算,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并返还保证金。2.医院主张门诊楼改造工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但因已实际投入使用应当支付工程款。3.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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