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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陈某某行使股东撤销权致其公司财产损失要求赔偿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72】江苏
发布日期:2017-07-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公司诉陈某某行使股东撤销权致其公司财产损失要求赔偿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7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2()(2014)参阅案例14
某公司诉陈某某行使股东撤销权致其公司财产损失要求赔偿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股东认为股东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认为股东撤销权诉讼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要求股东赔偿的,必须证明股东行使撤销权达到滥用的程度,且其公司财产损失与股东行使撤销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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