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如今的社会当中,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宝,夫妻感情破裂,很多时候达不成协议,很大的原因是为了争夺孩子。当然有的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谁也不肯让步,有的夫妻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都想推给对方。那么在法院离婚的时候,到底小孩应该判决给谁直接抚养,法院到底依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小吴与小王结婚7年,婚后生有一个5岁的儿子,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了两年。再分居期间,儿子有时与小吴一起居住,有时与小王一起居住。现在,两人准备离婚,但,双方因孩子的问题未达成一致。小吴觉得孩子应该与他一其生活,因自己的工资比较高每个月10000,认为自己能给孩子更好教育,而小王觉得自己的工资虽然没有小吴高,每个工资8000元 ,但小王认为自己能给孩子更多的关心及家庭生活。并且,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在,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孩子并归她抚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该解释规定可以得知,夫妻离婚子女归谁抚养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具体到本案中,小吴的月收入较高,小王的月收入较低,这一项来说,小吴的得分会高一些,但是小王的收入也不是非常的低,也可以满足小孩的正常生活支出,可以说法官可以判决给小吴抚养,也可以判决给小王抚养,在法院实际中,也可以参考5岁小孩的意见,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5岁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辩知能力,日常生活中到底是母亲照顾的好,还是父亲照顾的好,一问便知,所以法官可以参考小孩的意见作出判决。
但本案中有一个因素不容忽视,就是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题,一般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有了房子才能给与孩子居住的地方,保持孩子生活的稳定,因此房子判决给谁,也是直接影响孩子判决给谁的,如果夫妻都想要这个孩子,法院应该允许夫妻竞价取得所有权,由出价高者得到房屋所有权,并且直接抚养孩子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