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刘某等四人在丰县王沟镇李六村任村委会委员,其中刘某任会计站站长,在时任村支部书记安排下,刘某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过程中,采取虚报该村债务人的方式,共同套取国家债务化解资金333253.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该以贪污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 办案经过
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该案涉案金额33万余元,在20万至200万之间,刑期应该在三年到十年,四人共同参与犯罪,都要对总金额承担责任,只有找出自首、从犯等有利情节,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刘某,反复研阅卷宗,并提交法律意见,认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虚假申报材料的制作,该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套取国家债务化解资金的主要行为,且刘某一直参与商量决策,不能认定为从犯。纵然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和刘某家人沟通以后,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准备在庭审中从多方面阐述辩护观点。
■ 判决结果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年9月17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刘某是受人安排、不是犯意发起者”对刘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刘某进行辩护。第一轮辩护结束后,公诉人仍然坚持刘某是主动参与、完成的虚假材料制作对套取国家资金作用明显观点,认为刘某应认定为主犯,并在三到五年建议量刑。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从犯罪故意形成、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罗列卷宗被告人供述有利证据30余条,进一步说明刘某的次要、辅助作用,并提出刘某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且分赃较少、全部退缴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刘某在三年以下量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刘某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2019)苏0321刑初318号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