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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赠予对方的车辆,对方返还了还能反悔拿回去吗?
发布日期:2019-10-1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可以。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0年4月,男方出资为恋人女方购车。同年10月,女方将名下车辆交给男方,后两人分手。2012年,女方起诉男方,要求返还车辆。 
       法院认为:①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女方名下,且交付女方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女方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而男方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②《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女方将车辆交付男方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男方,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男方为证实女方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女方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男方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女方起诉。即女方将车辆交付男方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男方返还女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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