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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8-07-02    作者:王玉红律师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给付的性质有的是赠赠予,有的是借贷。赠予还好说,但是对于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充分信任,借钱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分手就容易引发纠纷。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由于亲密的关系往往不存在借条,一旦发生纠纷,收集证据较为困难。借款关系的成立要求两个要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如果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往往很难认定成立借款关系,遇到该类纠纷时,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来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如果能够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则出借方可以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赠予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都会存在互相赠送钱款、礼品及衣物等情况,因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且实际花销也不是小数目,则分手后很容易引发纠纷。从法律上来讲,恋爱期间相互馈赠礼物的行为属于赠予,且在分手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非有法定事由得不撤销,不能要求返还。

实践中,如果恋爱期间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双方分手后,根据法律规定,因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则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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