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中毒昏迷给予气管插管抢救,致患者气管破裂后狭窄
【摘要】原告卢某某2014年2月2日因急性酒精中毒昏迷,给予紧急气管插管上呼吸机等抢救处理,后意识恢复。于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日至3月8日先后八次入院,八次手术治疗,以治疗气管插管导致的气管破裂后的气管狭窄。2019年4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xx市人民医院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为28%,亦即94246.7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酒精中毒,气管插管,医疗过错,气管破裂
一.引言
酒精中毒昏迷给予气管插管抢救,致患者气管破裂后狭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卢某某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602民初3901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卢某某2014年2月2日因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急诊入住xx市人民医院,给予紧急气管插管上呼吸机等抢救处理,后意识恢复,于2月4日顺利脱机拔管,病情平稳于2月16日出院,出院时偶伴咳嗽、咳痰,无发热、畏寒,无胸闷、胸痛。
(二)拔管三周后,因“咳嗽、咳痰、喘憋3天,伴声嘶、恶心”于2014年2月28日再次入住xx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急性喉炎,喉部CT示:“气管上端右侧壁软组织密度突起并气管管腔狭窄,考虑占位”,出院诊断:气管占位。
(三)为求进一步治疗,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 “呼吸困难3度气管狭窄士声带麻痹”。并于于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日至3月8日先后八次入院,八次手术治疗,以治疗气管插管导致的气管破裂后的气管狭窄。
三.裁判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xx市人民医院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为28%。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卢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款项336595.61元的28%,计款9424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2年2月2日,原告卢某某因酒精中毒被120急救车送至被告xx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急诊科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后,转入ICU继续给予机械通气治疗,但由于被告处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将原告气管插破。原告院后后,出现咳嗽、咳痰、喘憋等症状。2014年2月28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气管狭窄,被告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于是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多次。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二)医方辩称:原告卢某某因饮酒约1-2斤后意识不清15小时,急呼120接来xx市人民医院,在被告xx市人民医院处就诊住院期间,被告之医务人员对原告进行的各项诊疗活动符合相关医疗操作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由具备操作资质的医务人员给予原告经口气管插管辅助呼吸是为了挽救病人生命,符合相关诊疗规范要求,也符合全国高等院校教材《急诊医学》关于气管插管使用证第4条的记载。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的不足与被鉴定人卢某某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评定医疗行为在不良后果中起较小部分作用,程度介于轻微与次要作用之间。被鉴定人卢某某的残疾等级为九级。被鉴定人卢某某伤后误工期考虑2年为宜,护理期考虑以90-120曰为宜;护理人数原则上考虑为1人。
(四)法院观点:从被鉴定人卢某某出现咳嗽、咳痰、喘憋等症状时间上分析,距气管插管及拔管时间较久,并且气管插管留置时间短,基本可以排除气管插管操作直接造成局部损伤的可能。卢某某急性酒精中毒昏迷入院,此类情况下易发生呕吐,且相对控制能力低下,在病史记录中亦有呕吐的相关记载,被鉴定人卢某某当时情况下存在误吸的可能。临床实践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通常采取胃肠减压减少呕吐物反流的机会,以及服用抑酸药物降低呕吐物的刺激性,有条件的情祝还可以进行持续声门下吸引有效清除声门下至气管导管套之间的异物避免异物的稽留。xx市人民医院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胃肠减压等,但是医院在气管插管管护方面存在不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钡餐透视检查时,因医院不当行为造成患者两根肋骨骨折。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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