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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与存在的不足
发布日期:2019-10-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盛行, 全球的电子商务逐渐涉及到多个方向, 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其中电子合同的虚拟性、电子性以及信息交换迅速性等特点, 更高的削弱了贸易中的资本并且增加了交易速度。随着电子商务在货物交易中使用的越来越多, 电子合同有了很大的进步, 不论是从形式上, 还是内容上来看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国际组织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电子合同法, 以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与存在的不足

  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电子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经过电脑互联网的等电子技术通过电子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完成的订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时主要利用电子技术签订电子形式的合同。这种签订电子合同的形式能够节约很高的成本, 加快交易速度, 节省时间、资源。电子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中需要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 比如:建立严格守信制度, 简单的说, 就是让交易的相对人在双方交易之前就能够了解到对方是否存在信誉问题, 在技术迅速发展的社会中, 信用权益一定会在电子合同中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订立是必须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才能够确定完成。所以同样的电子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也要经历这些过程, 只有经历这些过程, 才可以算作完整的订立电子合同。但是在签订的过程中,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与书面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与书面合同一样, 是可以通过电子的形式来完成的, 都是通过计算机做出相关的反应。

  2、确认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途径

  通常为了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大多主要采用以下三种途径:协商约定的方法、直接纳入的方法和专门的立法。

  2.1、协商约定的方法

  根据私法中自治的原则, 不管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只要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 政府就不会干预双方当事人中因合同的订立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为合同的订立都是由当事人之间商讨决定, 然后在合同中显示出来。所以对于“协商约定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定义的方法, 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协商一致, 然后将协商后的意思表示生成电子文件;还有一种就是“弃权法”, 加拿大的《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协议》的规定中就是采用“弃权法”。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都明确说明要放弃可以使用的法律对其意思表示有效的权利和对强制执行的行为作出抗议的权利。
  2.2、直接纳入的方法

  直接纳入的方法就是将订立电子合同的主体的意思表示还有合同中所要展现的内容直接加入纸质合同中就是直接纳入的方法。如果电子合同能够达到传统纸质合同的要求, 也就拥有了传统纸质合同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中务必要确切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要有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保障。

  2.3、专门的立法

  专门的立法就是指对电子合同要有一个特定的法律保障体系, 并说明电子文本要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分别开。这种专门立法的途径对法律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为电子商务建立一个特有的法律平台, 相信不管是对电子商务现在的发展, 还是在将来的推广上都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的最好的办法。

  3、我国有关电子合同规定存在的问题

  3.1、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

  在电子合同中主体的认定中, 最重要的是对其缔约合同的能力的进行判定。在电子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过程中,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互联网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约定的电子合同, 而且双方不能够面对面进行交流, 所以不能够对缔约合同的相对人有没有缔约主体的资格作出准确的判断。然而现在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电子合同中缔结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当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是自然人时, 通过对以往的立法研究来进行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因为欠缺在民事行为中所必要的意识能力, 而对于自己做出行为的性质还有后果都不能做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 我国法律为了能够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维护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这同样也可以适用到电子合同中。

  当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时, 如果签订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 订立了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在这方面采用的是代表权限制说, 即不管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负责人, 超出了其本身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范围, 而且如果对方是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缔约主体所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对方不知道其越权的情形, 则所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有效的合同。

  3.2、电子代理人的特殊法律问题

  不通过自然人的审阅或执行, 并且能够自主、独立的进行控制电子记录, 还能完成某些部分或者整体的合同的电子技术或其他智能自动化技术就是电子代理人。还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电子代理人其实就是一种能够完成其操作者作出的某种指示的电子程序。”着名电子代理人研究者认为:电子代理人是一个拥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等性质的计算机软件。“电子代理”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智能的自动化行为, 不是借助自然人的逐字检查确认或其他行为而能够独立地用于某一部分或整体的发出或者接收电子数据, 以便计算机主动的完成交易。

  法律中规定:普通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某种行为, 而且代理人必须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意思表示。代理人可以在被代理人授予权利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的主要职能就是代替被代理人做出意思表示。因此, 一定要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 代理人能够根据被代理人赋予的权利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最后的法律后果是要由被代理人来承受的。所以代理活动一定要属于合法的法律行为。

  代理法律关系是属于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涉及到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第一,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基于依法委托、法定授权或者指定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关系;第二, 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是由于代理权利而表达的独立的意思然后产生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三, 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因为代理行为的实施然后产生的承担代理后果的关系。

  虽然电子代理人是和普通代理人一样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开展的法律活动, 能够以被代理人称号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而且电子代理人代理的行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电子代理人不能够在被代理人所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擅自做主。

  因为电子代理中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不具备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有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定要求。而且在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虽然能够和代理人具有相同的作用, 但是因为电子代理人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且也没有独立的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所以电子代理人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代理人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所以其与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所为的代理人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也没有民法中规定的代理人所具备的权利与义务, 也不具有民法中规定的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只是因为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合同中的作用和其所在的位置与现实中的代理人有类似的地方, 所以, 在学理上、生活上为了便于研究、使用而运用了代理人这个专属名词。所以, “电子代理”不属于法定代理。

  4、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完善

  4.1、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所以对于电子代理人的理解, 应该先明确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和其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而对于确认其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我们应该采用折中的立法方法来进行确认。首先, 承认电子代理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是不能将电子代理人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从而避免了与实际不符或缩小了电子代理人的范围。其次, 确定电子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只有认定了电子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其行为才能够与电子代理人独立行使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4.2、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效力

  电子商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 虽然在交易中速度变快了, 节省了交易时间、资源, 加快了经济发展, 但是却增加了电子商务的不安全性。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在, 电子代理人会在电子商务中更加频繁的适用, 所以必须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才能为电子代理人创造一个安全的适用环境。由上述可知, 在法律中有关电子代理人的要求必须进行特别规定。在这里可以对电子代理人简单的区分一下:小数额标的的电子交易行为, 可以由电子代理人自己决定;而关于较大数额标的的交易, 则需要在商品流通上方完成一定的要式行为;如果是更大数额标的的交易, 则能够要求当事人进行有关登记或者认证。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 也有利于纠纷出现后的责任分担以及证据的提供。

  5、结论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是因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 根据电子商务的出现, 民事合同上出现了很多不一样的研究方向。由于其出现的时间短、推广速度非常迅速, 大多数的问题是处于仍需探讨的情况。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 还会不断地遇到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 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需要很多新技术方面的要求, 我国的相关技术方面还有待提高。而在完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方面, 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 尽快的完善我国的立法, 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不仅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 我们还要继承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合理的部分。另外一点, 我国要建立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 需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方面研究, 使有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并加强立法, 以此来促进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理.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11, (07) .
  [2]王智慧.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J].现代商贸工业, 2018, (01) .
  [3]李馨.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探析[J].个人电脑, 2017, 23 (12) 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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