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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没有产权证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
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出租莲花广场西座地上第一至三层和地下一层。子木公司可以进驻现场进行局部改造和精装修,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营业,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租期,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27万元人民币,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预付金额为113.5万元,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拖欠期内每日加收欠交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租赁期间,双方均不能无故解除本协议。如确有必要解除合同,违约方要以当年租金总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如期将房屋交付子木公司,子木公司装修后以“子木大酒楼”的名义开业,并营业至今。但子木公司仅在2010年9月8日向建设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租金至今未付,己拖欠租金794.5万元。建设公司请求子木公司将其承租并已装修的房屋无偿返还给建设公司。子木公司给付建设公司租金人民币794.5万元。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子木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产权清晰,并无争议,因此不能直接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书》无效,但是对于该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子木公司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营业,办理相关的公司注册手续,子木公司在此期间内应知晓建设公司未取得租赁物的产权证,但是在两年的诉讼期间内未主张权利,视为放弃相应的胜诉权。其次,由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之前,因此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也不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书》当然无效。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赁协议书》的履行行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房屋产权与房屋租赁之间关系
本案的审理,在处理房屋产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方面,具有借鉴意义。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比较严格,结合《合同法》倡导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出租等情况,应当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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