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坐落于温州市某街道,都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王先生均未与拆迁部门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25日,街道办分别摘除了陈先生、王先生家的水表、电表,欲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两户拆迁,导致两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律师指导陈先生、王先生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街道办辩称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不应对违法建筑供水供电。律师反驳认为,无证不等于违建,并且街道办没有认定当事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由职权部门作出,在没有行政决定的前提下,街道办对两家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恢复供水、供电。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街道办2018年12月25日对陈先生、王先生户实施的停水、停电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陈先生、王先生户的供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