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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拆迁案例:律师助力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违法
发布日期:2016-04-10    作者:孙新律师
【问题提示】
       省政府批准征地批复后,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公告,政府和被拆迁方多次协商未果,政府以“省政府批复后,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据此被拆迁方对所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不再享有物权”为由,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案例索引】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5)独行初字第X1号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5)独行初字第X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

原告:莫先生
承办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唐琦律师
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人民政府

        原告莫先生系贵州省都匀市某村村民,2015年4月26日上午6时,数十名工作人员及数百名身份不明人员,带来十多辆挖掘机和吊车,强制拆除了莫先生的房屋,屋内的财产也被拆除损毁,给莫先生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莫先生和政府多次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当地政府以“省政府批复后,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据此被拆迁方对所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不再享有物权”为由对莫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此莫先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为什么反而不属于自己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目前僵持不下的局面。经过多方打探,莫先生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和其团队律师唐琦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维权相关事宜。
        介入案件后,圣运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首先认为当地镇政府补偿协议未谈妥的情况下,进行强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圣运律师随后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指导莫先生将镇政府诉至独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
        2015年6月15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圣运律师指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司法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着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镇政府辩称:省政府作出批复后,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故拆除行为不侵犯莫先生的物权。
       针对本案的各项焦点问题,圣运律师与镇政府的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对于镇政府转移焦点的做法,圣运律师一眼识破,抓住镇政府强制拆除应该申请法院执行而不是自己强制拆除,这一点在法庭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独山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莫先生的诉求。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莫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评析】
       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的财产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遵循《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地方政府违反相关法律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被征收人往往也受到很大的损失,但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可谓少之又少,圣运律师希望能够帮助被征收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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