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创新调解方法巧妙化解百万余元民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某诉王某某、芜湖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巧妙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成功调解了这起标的额达100万余元的案件。
徐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自2018年起,王某某因芜湖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徐某某借款120万元。后在徐某某的催要下,王某某和芜湖某公司共同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因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徐某某遂起诉至三山区法院。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最终王某某的父亲提出,愿意为王某某的这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要求徐某某放弃对芜湖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各方将调解意见反馈到承办法官处,希望法院对此主持调解。
法官认为,将该案中案外人作为义务主体列入调解书,应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9条相关内容,在案外人自愿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责任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将其作为担保人列明在民事调解书中。
王某某的父亲自愿为王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某某也表示认可,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了解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意愿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各方进行了调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方式,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民事纠纷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