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六类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先调解
发布日期:2004-06-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下列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见,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先从调解着手考虑,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当前,大力加强调解力度,化解民事纠纷,从司法为民的出发点至便民措施的出台,但都围绕落实到审理案件上。因此,注重人民法院调解,调解工作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个别案件,应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应当看到调解有其深远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二是有利于当事人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化解矛盾;三是有利于节约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于以上六类民事纠纷,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审判效率不仅仅体现于尽快结案,审判的质量也不仅仅体现于改判、发回重审率的降低,而更体现于诉讼效率、诉讼效果和诉讼效益的统一,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对该六类民事案件应当先调解结案既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本身,也减少了上访、闹访和执行等问题,不仅能够减轻本院、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从根本上降低了司法的总体成本。
因此,我们更需要注重调解结案工作,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负担。能在预审庭中调解结案,也是体现审判改革取得的成功之处。所以,最高法院作出了六类民事案件应先调解,也是其意义之所在。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之规定,在对上述六类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过程中,要重点抓住三个原则:
(一)抓好自愿原则。这是法院调解的首要和根本原则,也是作为诉讼活动的法院调解区别于判决的突出特征。法官可说明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而调解对双方都有利。
(二)抓住合法原则。其中包括程序上合法和实体上合法两方面。合法的核心在于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程序上合法也是整个调解工作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备条件之一?实体上合法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实体法的规定。
(三)把握好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但调解与判决不同,判决中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而调解对事实远没有判决那样严格,就是说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与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必须的联系。
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各方相互了解、相互作用以及当事人之间相互妥协的过程,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实现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熟知法律、把握好上述三原则,还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调解是一门艺术,在调解该六类民事纠纷时,应该做到不重不轻,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或基本满意,既要合情合理,又要合理合法。
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对法院调解该六类民事纠纷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调解的基本原则把握程度不够,导致法院调解出现一些走向极端的现象。
一种是过于强调结案率,并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法院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标准。这就会使一些法院法官为了结案不符合法律原则,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
另一种是忽视调解,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必须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增多,调解作为一种既简单又实惠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尤为重要。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和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诉讼调解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据此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和诉讼调解与审判改革的关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2.建章立制,完善和规范调解活动。针对经济诉讼调解活动中容易出现调解随意性大,违法调解的现象,从规范调解活动着手,推动诉讼调解改革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创新调解艺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要适时地采取以案讲法、调判比较法、诉讼成本体现法、公序良俗引导法、诉讼心态调整法、诉讼证据认定法等方法进行调解。
4.牢固树立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办案意识。民事调解工作直接关系着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民事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本着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工作态度,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使命感来完成各项民事调解工作,进而达到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
5.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法官业务建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官队伍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在办案中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工作。进行调解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愿、合法原则,不能以“权”或“法”压人,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法官应找准案件的争议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合情合法,从而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相统一。
总之,民事审判改革至今,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对民事纠纷调解尤为重要,特别是审理该六类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先调解,最高法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司法解释,是我们审理六类民事案件的根据。因此,必须认真学习,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应贯彻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去。